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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美木制工艺品将实施检疫新规——同时对木制工艺品的除害处理等环节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检疫要求。
根据美国《中国木制工艺品输美检疫要求最终法案》,从2012年4月30日起,美国将有条件恢复我国对美出口直径大于1厘米的带树皮木制工艺品,但同时对木制工艺品的除害处理等环节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检疫要求。
该法案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有四个方面:一是最终法案所针对的对象有所扩大,其涵盖范围由部件直径大于1厘米的带树皮木制工艺品扩大至由竹、木、藤、柳等天然成分(含部分天然成分)制成的、部件直径大于1厘米的输美初加工木制工艺品。
二是美方要求对部件直径大于1厘米的初加工木制工艺品按美方所提供的检疫处理指标进行检疫处理。其热处理反指标由原来的木心温度71.1℃持续75分钟修改为60℃持续60分钟,但直径大于15.24厘米/6英寸的木制工艺品不得采用熏蒸处理方法。
三是美方要求对生产上述木制品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其注册登记的重点是对检疫处理设施的审核和认可,同时,美方可派员对中国输美木制企业进行考察。
四是美方要求企业建立完美的溯源管理体系,由原来的每件产品上加贴溯源标识修改为在装运输美木制品的运输包装上加贴溯源标签,标签包含企业注册登记号和其他溯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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