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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木质包装未报检受处罚
案例回放
2011年12月5日,吴江某电子企业向美国出口一批木箱,总计10个,货值184.72美元。每个木箱底座为实木,加施有IPPC标识,四周为胶合板。企业操作人员在未了解货物性质的情况下,向海关申报为无木包材,在未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情况下出口至美国。吴江检验检疫局开发办检疫人员在了解到这个事实后,认为该批木箱出口前须向检验检疫局报检,企业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吴江检验检疫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企业实施了立案处罚。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应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木机关报检。本案中的木箱作为木质包装的一种,货主或代理人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分析发生此案的原因,一是企业承包对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够重视;二是企业承包可能性存在侥幸心理,出口木质包装不申报,检验检疫部门不一定知晓。针对这么现象,检验检疫部门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大对外贸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尽量避免企业因为不懂法而违法;二是企业自觉遵守中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进口国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货物因木质包装的原因而被国外退运,自觉维护企业和国家的良好信誉;三是准确认定违法情节轻重,合理裁量,对故意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共同维护检验检疫的良好秩序。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检疫法》
第二十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二十一条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机关实施检验,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印章放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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