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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境货物木质包装监管工作中,木质包装申报为无木质包装、木质包装无IPPC标识等是常见的申报不符现象。检验检疫部门依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处罚。然而,2008年以来,在实际查验工作中发现上述典型申报不符现象有所减少,却遇到了一些入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不符新情况:一是木质包装以多报少,且差异较大,如一批来自韩国的木质包装申报为15个木托盘,实际查验数量仅为2个;二是再生木托申报为天然木托或天然木托申报为再生木托,或既有天然木托又有再生木托,仅申报其中之一;三是原产国(地区)申报不符,申报来自某国的木质包装,其实是来自其他国家;四是未使用木质包装申报为有木质包装;五是发现施加两个以上国家IPPC标识的木托未申报。
据分析,上述申报不符新情况的发生主要原因是收货人与发货人事前未充分沟通,造成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一是国外客户对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要求不了解、不重视,对承载货物的木质包装使用情况申报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二是国内企业、货代与国外客户沟通不够,掌握信息不全,对检验检疫严肃性认识不足,有时候想当然进行申报,认为多报、虚报总比少报、瞒报好;三是有些企业、货代利用检验检疫部门对木质包装按比例抽查的工作程序,进行似是而非、模糊的申报,现场查验时他们以专业性太强等为由搪塞,存在“混”过关的思想,同时也不排除故意隐瞒、逃避检疫的可能。
有些企业、货代认为上述申报情况属打“擦边球”,检验检疫部门一般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入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不符中有关新情况的发生,归根结底还是企业、货代的责任心与态度问题。为有效遏制此类申报不符新情况的发生,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加大对企业、货代的宣传教育力度,明确上述情况也属申报不符,检验检疫部门应视现场查验情况给予警告、书面检查及行政处罚等措施;二是做好企业诚信记录,加强抽查针对性,重点包括多次出现同类申报情况的企业、货代以及多次查出同类申报情况的货物;三是对屡犯同样错误的企业,屡经批评教育仍夸大申报、虚假申报的,以专业性太强、不懂搪塞的,应加大抽查比例与行政处罚力度,或根据报检管理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四是建议收货人、货代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木质包装申报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将木质包装违规责任写入外贸合同或采用其他有效方式与国外供货方确认,减少申报差错。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入境货物木质包装如实申报涉及检验检疫严肃性,企业、货代不可随意,对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查验不放松、处罚不手软”是检验检疫部门的一贯宗旨,实事求是申报既关系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更有利于提高检疫监管效率。就入境货物木质包装申报情况而言,树立诚信与责任意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学习,加强与国外客户的沟通,主动了解掌握相关信息是每一个健康有序发展的外贸企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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